东莞信托:哪些财产可以设立家族信托?

  哪些财产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东莞信托为您解答。

  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委托人将相关财产设立信托后,这部分财产及对这部分财产管理运作产生的收益等均成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东莞信托了解到,根据《信托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按照《信托法》的上述规定,理论上委托人合法所有的且法律法规不禁止流转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设立信托。实践中委托人交付信托的常见财产类型包括:

  现金;

  金融产品,如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等;

  3、不动产;

  4、非上市公司股权/股票;

  5、知识产权;

  6、艺术品。

  由于信托登记制度以及目前税务环境的制约,现阶段不动产、股权等财产装入家族信托需要承担一定的税费,具体需要结合拟装入资产的实际情况确定。

  来源:东莞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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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财邦网 文章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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